《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日前,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旨在强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
根据《办法》,专项规划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目录清单、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涉密内容按保密规定管理。
在目录清单管理方面,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管理,由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政府审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并结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确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清单,相似领域尽量合并,期限需与总体规划衔接;不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利用修复或期限少于5年的,原则上不列入;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需通过“一张图”系统告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信息及需求。
在组织编制方面,专项规划由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可指定上述部门联合编制。编制需符合技术标准,明确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及实施项目等:目标需结合多方面要求细化;空间布局应符合重要控制线及用途管制,明确格局并细化项目;相关部门需加强信息共享与统筹。
在规划一致性审查方面,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通过“一张图”系统提交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重点对专项规划的成果规范性、规划符合性、空间协调性开展一致性审查。审查意见应在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提交起20日内出具。未经规划一致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
在批报和实施监督方面,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报本级政府批准,如果跨行政区,则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对于近期规划实施项目,在交汇时需明确相关信息并协调好周边关系,在纳入“一张图”系统传导落实到详细规划或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后组织实施;专项规划明确空间管控要求并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编制相关详细规划衔接专篇,按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同步报批。
此外,实施监管遵循“谁编制谁实施、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严禁擅自修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处。
从现实来看,《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理顺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管理体系,通过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一张图”系统的应用,实现了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监督的规范化、精细化,避免了规划混乱、重复编制等问题,提高了规划管理效率。从长远而言,其严格的空间管控和协调机制,能够有效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控制线的刚性约束,促进国土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为浙江的可持续发展筑牢空间基础,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推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不断完善。(实习生: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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